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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6-07-08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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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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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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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行政征收

GT-ZS-0006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复垦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开垦耕地。

【规范性文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财综字〔1999〕117号)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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