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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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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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GT-CF-0035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反规定毁坏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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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修正)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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