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反规定毁坏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1-16 18:01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GT-CF-0035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反规定毁坏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 2014729日修正)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624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9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修正)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