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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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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GT-CF-0024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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