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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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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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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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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GT-CF-0004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000年12月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开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土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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