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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06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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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GT-XK-0007

临时用地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权力运行流程图

1、事项名称:临时用地许可

2、申办主体:单位、企业、个人

3、办理结果:许可文件

4、承诺时限:20

5、法定时限:20

6、办理条件:⑴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⑵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⑶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申请材料:⑴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⑵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用地补偿协议书及补偿费凭证(原件各1份);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复垦保证金及押金(有具体项目的);⑷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⑸临时用地方案(原件1份);⑹在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⑺涉及其他部门行业管理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⑻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7、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罗平

审批办主任


63282371

2

审查

林青

科员


11

复核

周昌义

利用室主任


2

审核

副局长


2

审批

高昌海

局长


2

办结

林青

科员


1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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