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发布时间:2016-07-06 15: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GT-XK-000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权力运行流程图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申办主体:行政、企事业单位、公司

3、办理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文件

4、承诺时限:10

5、法定时限:20

6、办理条件:⑴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⑵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⑶用地规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⑷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⑸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符合国家规定。

申请材料:⑴申请文件、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⑵预审申报报告;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⑷用地勘测定界图;⑸土地利用现状图;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⑻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选址意见;⑼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补充耕地承诺函。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7、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罗平

审批办主任


63282371

2

审查

林青

科员


4

复核

周昌义

利用室主任


1

审核

叶奋

副局长


1

审批

高昌海

局长


1

办结

林青

科员


1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