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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初审

发布时间:2016-07-06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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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GT-XK-0008

 

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初审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二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六十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国家及本省有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联营、作价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权力运行流程图

1、事项名称: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初审

2、申办主体:企业、集体、个人

3、办理结果:审核意见

4、承诺时限:20

5、法定时限:20

6、办理条件:⑴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并办理了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⑵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⑶已编制项目开发用地规划;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⑴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⑵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份);⑶出让合同(原件1份);⑷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⑸用地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和地理位置图(原件各1份);⑹受让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⑺市土地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⑻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

办理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7、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罗平

审批办主任

13807611099

63282371

2

审查

林青

科员

15208987799

11

复核

周昌义

利用室主任

13976706116

2

审核

 

副局长

13976368619

2

审批

高昌海

局长

13379945711

2

办结

林青

科员

15208987799

1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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