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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初审

发布时间:2016-07-05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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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GT-XK-0013

 

收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一)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合同期限届满;(二)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满两年的。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权力运行流程图

收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初审

 

1、事项名称:收回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初审

2、申办主体:单位、企业、集体

3、办理结果:审核意见

4、承诺时限:25

5、法定时限:25

6、办理条件: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4、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合同期限届满;5、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满两年。

7、申请材料:1、农村集体组织的收地申请书(原件1份);2、集体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村集体组织提供原件);3、政府批准出让、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文件(村集体组织提供);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材料(村集体组织提供);5、宗地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地理位置图(原件各1份);6、收地方案和请示文件(原件1份);7、其他相关材料。

8、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9、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罗平

审批办主任

13807611099

63282371

2

审查

林青

科员

15208987799

15

复核

周昌义

利用室主任

13976706116

2

审核

 

副局长

13976368619

2

审批

高昌海

局长

13379945711

3

办结

林青

科员

15208987799

1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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