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06 15: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GT-XK-0001

 

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五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零星分散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进行置换。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农村住宅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或者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腾出来的旧址土地进行置换。土地置换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权力运行流程图

1、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审批

2、申办主体:单位、企业、个人

3、办理结果:审批文件

4、承诺时限:20

5、法定时限:20

6、办理条件: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⑵符合国家供地政策;⑶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⑴土地置换申请书;⑵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⑶申请置换地块界线图;⑷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置换土地意见文件;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7、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罗平

审批办主任

13807611099

63282317

2

审查

林青

科员

15208987799

11

复核

周昌义

利用室主任

13976706116

2

审核

叶奋

副局长

13976368619

2

审批

高昌海

局长

13379945711

2

办结

林青

科员

15208987799

1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