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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初审

发布时间:2016-07-05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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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GT-XK-0009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二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最长年限为50年;对外承包的最长年限为3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等,应当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并留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用地。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权力运行流程图

 

 

 

1、        事项名称: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初审

2、       申办主体:单位、企业、村集体、个人

3、       办理结果:审核意见

4、       承诺时限:20

5、        法定时限:20

6、办理条件:1、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3、符合用地控制标准;4、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5、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材料:1、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3、乡镇政府出具属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项目的意见(原件1份);4、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及市土地部门对地价评估的备案意见(原件各1份);6、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原件1份);8、建设用地申请表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9、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10、勘测定输送图及勘测定界报告书;1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12、土地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当年变更后土地利用现状图;1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14、供地方案;15、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供地请示文件;16、所上报材料须加送电子扫描件的文档。

8、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9、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罗平

审批办主任

13976047060

63282371

2

审查

林青

科员

15208987799

11

复核

周昌义

利用室主任

13976706116

2

审核

 

副局长

13976368619

2

审批

高昌海

局长

13379945711

2

办结

林青

科员

15208987799

1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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