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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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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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GT-XK-0018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 让、转让手续 |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转让手续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五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但依法应当收回的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五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对外承包的,租赁方、发包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权力运行流程图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手续
1、事项名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手续
2、申办主体:单位、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审批意见
4、承诺时限:18日
5、法定时限:18日
6、办理条件:1、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有地上建筑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3、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4、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申请材料:1、申请书(原用地单位提供);2、原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用地单位提供原件);3、划拨土地使用证(原件),地上附着物权属证书,产权共有人的同意材料(用地单位提供原件);4、属国有资产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用地单位提供);5、转让协议书(合同)(用地单位提供原件);6、属招拍挂出让的,提供出让合同书和成交确认书;由法院裁定的,提供法院裁定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用地单位提供原件);7、宗地图和用地勘测定界图(用地单位提供坐标);8、土地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表(用地单位提供坐标);9、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划意见(原件1份);10、受让方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11、市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8、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9、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罗平 |
审批办主任 |
13807611099 63282371 |
2 |
审查 |
林青 |
科员 |
15208987799 |
12 |
复核 |
周昌义 |
利用室主任 |
13976706116 |
1 |
审核 |
叶 奋 |
副局长 |
13976368619 |
2 |
审批 |
高昌海 |
局长 |
13379945711 |
2 |
办结 |
林青 |
科员 |
15208987799 |
1 |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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