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许可 |
GT-XK-0017 |
供地审批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4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修正)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修正)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
文昌市国 土资 源局 |
权力运行流程图
供地审批
1、事项名称:供地审批
2、申办主体:单位、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审批文件
4、承诺时限:20日
5、法定时限:20日
6、办理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土地权属清晰; 3、没有法律纠纷; 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5、出让、划拨的国有土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明确;6、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划拨目录条件要求;7、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
7、申请材料:1、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申请表(原件各1份);4、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原件1份);
5、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和市国土部门对地价确认及备案意见(原件各1份);6、用地勘测定界图及报告书和地理位置图(不小于1:2000比例尺,原件1份);7、农地转用审批材料(涉及农地转用的)(原件1份);8、供地方案(原件1份);9、土地出让(租赁、承包)合同(原件1份);10、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原件1份);11、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或意见(有具体项目的);12、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有具体项目的);
13、资信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有具体用地单位的);14、所上报材料须加送以电子扫描件的文档。
8、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9、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罗平 |
审批办主任 |
13807611099 63282371 |
2 |
审查 |
林青 |
科员 |
15208987799 |
10 |
复核 |
周昌义 |
利用室主任 |
13976706116 |
1 |
审核 |
叶 奋 |
副局长 |
13976368619 |
2 |
审批 |
高昌海 |
局长 |
13379945711 |
2 |
办结 |
林青 |
科员 |
15208987799 |
1 |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