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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包、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初审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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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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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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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GT-XK-0016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包、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修正)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五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但依法应当收回的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权力运行流程图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包、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初审

 

1、事项名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包、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初审

2、申办主体:单位、集体、个人

3、办理结果: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包、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初审

意见

4、承诺时限:18

5、法定时限:18

6、办理条件:1、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取得产权证明材料;3、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4、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申请材料:1、用地申请书(原用地单位提供);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需提供该材料)(用地单位提供);3、转让(联营、租赁、抵押)合同(用地单位提供);4、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单位提供);5、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环保、林业、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有具体项目的)(用地单位提供);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市国土部门提供);8、供地方案(市国土部门提供);9、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提供);10、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及共有人的同意意见书(用地单位提供);11、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报告书(市国土部门提供);12、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有具体项目的)(用地单位提供);1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具体项目的)(用地单位提供);14、土地所在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有具体项目的)(用地单位提供地块界线西安80坐标或北京54坐标);15、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用地单位提供);16、有具体项目的、提供地质灾害意见(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用地单位提供)。

8、办理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9、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罗平

审批办主任

1380761109963282371

2

审查

林青

科员

15208987799

10

复核

周昌义

利用室主任

13976706116

1

审核

 

副局长

13976368619

2

审批

高昌海

局长

13379945711

2

办结

林青

科员

15208987799

1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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