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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事业单位的监督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四)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监督检查

(六)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七)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实施本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实施方法。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拟订国土资源计划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组织国土资源重大新闻发布

 

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

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规划。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地质环境等专项规划

 

参与审核城镇建设规划

 

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

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保护立项初审、压覆矿产资源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用地预审。

组织国土资源政策课题调研,组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

 

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保护立项初审

 

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备案

 

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该权限已取消 

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

 

4

拟定全市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的规定,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复垦措施,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措施

 

拟定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措施,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5

负责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按规定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负责土地确权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负责房屋、土地、林地、土地承包经营

(设置五年过度期)等不动产权发证登记

文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6

 

 

 

主管全市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工作;提供市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服务;加强维护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负责城乡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收回国有土地审批;负责国有土地用途改变审批;监督指导土地拍卖交易与市场管理。

组织开展全市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工作

 

提供市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服务

 

加强维护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负责城乡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

 

承担由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收回国有土地审批

 

负责国有土地用途改变审批

 

监督指导土地拍卖交易与市场管理

 

7

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核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负责换地权益书收回、销毁的监督检查,对换地权益书收回、销毁实行登记备案。

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核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负责换地权益书收回、销毁的监督检查,对换地权益书收回、销毁实行登记备案。

 

8

负责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和监督检查和换地权益书方案核准工作,对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抵押、销毁实行登记备案。

负责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和监督检查和换地权益书方案核准工作

 

对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抵押、销毁实行登记备案

 

9

负责全市的测绘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测绘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

 

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管理

 

10

依法负责对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变更。

依法进行勘查、采矿审查、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审查登记

 

负责全市乡镇矿业地质矿产储量的统计、矿产品的开发利用年报统计和上报、矿山企业(含集体、个体、外资企业)建设规划、计划和地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资料的收集、上报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含矿泉水、地热、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备案

 

11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做好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

 

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

 

做好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12

负责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稽查工作。

指导、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有关行政裁决等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稽查工作

税改费后取消 

负责国土资源执法检查

 

加强维护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6项重复取消 

13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做好市的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做好市的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灾)情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灾)情动态,提出应急防范、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AB镇连降大雨,A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B镇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将信息传达至各村委会、各相关部门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并要求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力度,加强防范和监测。BC村群测群防员在巡查时发现村后一处山体滑坡隐患点发生变形,立即将情况报告给镇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立即派人到现场查看,认为情况比较严重,马上报告市政府,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请求技术支持;会同镇政府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警示牌,加密监测。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率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查看险情,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成立了由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指挥部;省国土资源厅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根据省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雨持续的气象信息,以及现场调查、监测发现滑坡变形不断加剧,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市民政、财政、抢险、 民政、粮食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落实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铁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

负责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域治理;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测、防治;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监督相关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管理委员会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排查、防治。

市教育局

负责布置、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应急宣传教育、灾前预防、灾害防御、在校学生疏散避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治理。

市民政局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市卫生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市公安局

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时的维护治安、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险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

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基础设施、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资料信息,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

2

矿井()关闭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八条。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

围填海造地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管理和登记发证,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项目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的统筹衔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某一宗海域围填海造地前,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填海形成土地后,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填海工程竣工验收,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前的用海管理,共同做好围填海年度计划、项目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的统筹衔接。

书、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向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

地热、矿泉水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2、《海南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A旅游开发公司建设温泉度假酒店项目,需要使用地热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挂牌出让一宗地热水矿业权,A旅游开发公司顺利竞得,缴交了采矿权价款并提供了登记材料后,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规定,还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因此,A旅游开发公司向所在地水务部门申请办理了《取水许可证》。

市水务局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5

组织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跨乡镇非林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

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514号)

AB镇与c镇发生跨界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经核实,发生纠纷的非林地面积占总纠纷面积超过50%。因此,根据《关于土

地权属纠纷调处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处。

市林业局

负责林地权属争议调处。

6

设施农用地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

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与某镇政府、某村民小组签订用地协议书,并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在进行公告结果无异议后,镇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农业局提出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依据职能核实备案信息,由市农业局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

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及对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附属设施用地建设方案、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耕措施等内容进行核查,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同时,由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和镇政府负责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后续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跟踪实施,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市农业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协议约定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村民小组做好土地承包合同

变更

市农业局

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

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及对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各镇人民政府

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市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市各国土资源管理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事业单位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国土资源局对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一)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文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采矿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矿山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采矿权人于每年1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年检;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采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检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对市发证的矿山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对省厅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山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并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年检结果予以通报,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7.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

8.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1.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2.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探矿权人每年1031日前应向探我局报送年检资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检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年检结果,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二)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1. 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2.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相关业务股室、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6.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要提供补充耕地安排,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耕地承诺函;

7.项目所在区域经国家确认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建设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不需提供345项材料。

9.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办理预审审批手续。

(二)预审审查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安排是否可行;

(三)审批程序、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检查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违反审批权限办理用地预审审批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相关股室应当根据检查要求通知,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和总结,完成总结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会议通知各股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股室、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

(三)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股室、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六)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相关业务股室、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达到土地登记的要求;

(二)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三)土地登记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

(五)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是否规范;

(六)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专项检查包括现场案卷检查等或个案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二)不定期组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返回原登记相关股室调查核实;

(三)对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予以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我局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土地使用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土地;

(三)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情况;

(四)改变用途和调整容积率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存在的非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等问题责令依法限期整改;对存在没有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监管责任的,进行督查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监测的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依法督促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各地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按照活动日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办公室
地籍室
土地利用室

63330435
63330079
63330100

2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耕地保护、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等相关业务咨询

法规监察室
相关业务处室

63330852

3

国土资源档案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办公室

63330435

4

国土资源政策法规信息发布

对新出台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法规监察室
办公室

63330852
63330435

5

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

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矿产资源管理室

63330289

6

地质资料借阅利用服务

为各地勘单位、科研部门、协会学会、大专院校、政府部门、矿山企业及其他民生需要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借阅利用服务。

矿产资源管理室

6333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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