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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发布时间:2016-06-21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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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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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其他类

MC-QT-0003

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人,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

文昌市民族

宗教事务局

 

         民族成份变更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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