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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初审

发布时间:2016-07-06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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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QT-0003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初审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初审流程图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文昌市

民政局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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