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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建设初审

发布时间:2016-07-04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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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QT-0011

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建设初审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琼民福[2012]12号,自2012年09月03日起施行)

 

第六条 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手续。经营性公墓建设首先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经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提出申请,报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文昌市

民政局

 

         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建设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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