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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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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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类 |
MZ-QT-0005 |
残疾等级评定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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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
文昌市 民政局 |
残疾等级评定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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