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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初审

发布时间:2016-07-06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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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QT-0005

残疾等级评定初审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2,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文昌市

民政局

 

                残疾等级评定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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