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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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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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 认 |
MZ-QR-0006 |
城乡低保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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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2012年12月12日施行)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
文昌市 民政局 |
城市低保认定流程图:
农村低保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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