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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16-07-04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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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QR-0001

收养登记

 

 

【规章】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自1999525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文昌市

民政局

      

        收养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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