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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认定

发布时间:2016-07-04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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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QR-0008

城乡医疗救助认定

 

 

《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7号,自2010年2月24日起施行

第二条 凡属本省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文昌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文府办[2013]260号)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等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具体审核报批等服务工作。 

村(居)委会根据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管理工作。

 

 

 

 

 

 

 

 

 

文昌市民政局

 

         城乡医疗救助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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