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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

发布时间:2016-07-04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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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JF-0001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琼民发[2011]第4号,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项  提高孤儿的养育标准:将全省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70元/人/月,剩余部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0%、60%的比例承担,省级财政每名孤儿补贴132元/人/月,市县财政每名孤儿补贴198元/人/月。在此标准执行后,孤儿生活补助将实行专项发放,不计入五保户或低保家庭经济收入范围,同时停止孤儿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和低保待遇。

 

 

 

文昌市

民政局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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