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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4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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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MZ-CF-0001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在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

 

文昌市

民政局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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