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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或出租、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收、使用捐赠、资助的等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4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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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CF-0009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收、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文昌市

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收、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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