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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筹办设置批准

发布时间:2016-07-25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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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MZ-XK-0003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设置批准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自1999年12月30日施行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文昌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自1999年12月30日施行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设置批准

(1)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

1、事项名称: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

2、申办主体: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3、办理结果: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30日内

6、办理条件: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申请材料: a、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b、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c、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d、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责任人:吴小婵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吴小婵

办事员

63231550

5个工作日

审核

潘海瑶

室负责人

63231550

5个工作日

审批

郑为群

副局长

63231550

5个工作日

办结

吴小婵

办事员

63231550

5个工作日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

 

1、事项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

2、申办主体: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并且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办理结果: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30日内

6、办理条件:

a、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b、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c、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d、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e、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材料:

a、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b、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c、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d、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e、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f、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g、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h、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责任人:吴小婵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吴小婵

办事员

63231550

5个工作日

审核

潘海瑶

室负责人

63231550

5个工作日

审批

郑为群

副局长

63231550

5个工作日

办结

吴小婵

办事员

63231550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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