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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登记(初审)

发布时间:2016-06-23 10: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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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QT-0004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登记(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0121026日公布,2013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7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11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9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自20161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注销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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