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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6-23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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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QT-0018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审批

【规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文昌市司法局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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