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文件】《海南省司法厅关于下放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琼司通[2013]150号)。文件规定:
将以下司法行政基层法律服务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下放至全省各市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并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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