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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初审)

发布时间:2016-06-23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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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QT-001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报送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2000331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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