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备案(初审)

发布时间:2016-06-23 10:06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QT-0007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备案(初审)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文昌市司法局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备注(初审)流程图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