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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批

发布时间:2016-06-23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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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JF-0001 

法律援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2012年3月14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21日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2号,2014年3月27日公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三)具体承担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和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文昌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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