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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3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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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CF-0004

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012年10月26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2号,2014年3月27日公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文昌市

司法局

 

 

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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