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向受授人收取财物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3 09:06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CF-0006

对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向受授人收取财物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012年10月26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2号,2014年3月27日公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7号,2011年7月2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依法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文昌市

司法局

对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流程图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