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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清单

文昌市司法局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法治宣传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二)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事项监督管理

(三)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项监督管理

(四)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事项监督管理

(五)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督管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文昌市司法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拟订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人民调解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统计工作

 

2

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负责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承担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骨干业务培训

 

开展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工作的调研和法治理论研究

 

承担市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

指导全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司法助理员工作及镇、场法律服务所工作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统计工作

 

负责全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并做好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围绕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指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

 

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安置工作

 

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负责对基层工作室(监外执行室)干部、各镇司法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指导工作

 

4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业务活动

负责服务、协调市法律顾问团的日常工作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公证、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统计工作

 

负责全市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和执业秩序的管理

 

组织并开展公证、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活动,总结推广经验;收集相关的信息情况

 

负责全市公证、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负责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负责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室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学习

 

5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管理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业务学习

 

6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统计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工作

 

负责法律援助处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学习

 

7

监督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组织实施公证、法律服务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承担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8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二、职责边界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昌市司法局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按规定承办或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市司法局

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指导管理;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721日公告,20039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2《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2014327日公布,20145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发现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利用自身资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引导他们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

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2

社区矫正工作

市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1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自201231日起施行。)二条、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法院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市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填报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盖章):文昌市司法局             

 

(一)法治宣传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与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文昌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汇报;

(二)查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比;

(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发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求其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派检查组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场指出,并给予业务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通报督导检查工作情况,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事项监督管

 

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昌市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文昌市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考核。1.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文昌市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文昌市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文昌市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三)备案。文昌市公证处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文昌市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文昌市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文昌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文昌市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项监督管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昌市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的执业情况

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5)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按照规定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在每年的一季度向文昌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文昌市司法局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文昌市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昌市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文昌市司法局审查核准登记备案,并将情况报送省司法厅;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文昌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文昌市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并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文昌市司法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文昌市司法局审查注册,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文昌市司法局审查同意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年度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文昌市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

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文昌市),以掌握其行踪轨迹,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要求签名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市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市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填报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昌市司法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12·4”法制宣传日主题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化普法教育队伍、阵地建设,构建公益普法平台;依托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公共传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法治氛围。

法制宣传教育室

63330286

2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积极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村(社区)法律顾问,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市社会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室

63330286

3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承担基层司法所人员、调委会主任和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基层工作室

63331066

4

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进行法治宣传等活动。

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室

63330286

5

法律咨询

设置市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中心,对不特定来访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开通“632311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对社会群众来电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中心

63231148

6

法律援助服务

指导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与宣传,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处

63334148

 

填报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附件:

职责边界表相关依据

1. 按规定承办或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721日公告,20039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2014327日公布,20145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三)具体承担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1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自201231日起施行。)

   

 

    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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