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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记1分

发布时间:2016-07-12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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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GA-QT-0015

 

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理记1分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2012年8月2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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