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确
认
GA-QR-0002
出生户口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文昌市公安局
出生户口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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