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确
认
|
GA-QR-0007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03年10月28日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通过并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文昌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