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确
认
GA-QR-0001
户口迁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文昌市公安局
户口迁移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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