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强
制
GA-QZ-0008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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