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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7-12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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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GA-QZ-0008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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