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强
制
GA-QZ-0005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强行驱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2012年10月26日通过修改,主席令第69号重新公布,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第二款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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