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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发布时间:2016-07-12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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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GA-QZ-0006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2012年10月26日通过修改,主席令第69号重新公布,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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