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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发布时间:2016-07-12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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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GA-QZ-0007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2012年10月26日通过修改,主席令第69号重新公布,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一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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