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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发布时间:2016-07-12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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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GA-QZ-0004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2012年10月26日通过修改,主席令第69号重新公布,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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