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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强行遣回原地

发布时间:2016-07-12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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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GA-QZ-0010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强行遣回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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