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强
制
GA-QZ-0010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强行遣回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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