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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许可证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08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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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GA-XK-0003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许可证审批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 炸物品。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文昌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1、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2、 申办主体:企业

3、 办理结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4、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6、 办理条件:(一)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是已纳入民爆器材供销合同的产品;(二)没有合同的,必须取得民爆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书;(三)购买、运输必须符合国有有关安全规定。申请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6、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7、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8、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办理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条;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

7、 负责人: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王永义

民警

13976368869

1

审核

黄宏飞

大队长

13807612858

3

审批


政委


1

办结

陈雅

民警

13907508773

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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