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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销注册

发布时间:2018-01-15 16: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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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其他权力

WJ-QT-0007

护士执业注销注册

【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31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2008年5月6日)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73,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进驻文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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