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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考核

发布时间:2018-01-15 16: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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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其他权力

WJ-QT-0003

乡村医生考核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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