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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发布时间:2018-01-15 16: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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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其他权力

WJ-QT-0002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行政法规】《托幼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6号,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庆龄妇幼保健院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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