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2000年5月15日)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75,项目名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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