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七)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的复通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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